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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类科研立项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提高我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

创新能力与研究水平,参照学校科研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必须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足本职

工作,为学院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服务,积极探索民办高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

律,努力促进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三条 由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组成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类科研项目管理领导小

组,负责课题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日常

管理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工作部门。

第四条 我院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类科研立项面向我校全体教职工。

第五条 本类科研项目作为学校科研项目类别之一,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范围,

执行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但本类课题不计科研工作量。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六条 申报人条件。

(一)申请者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及独立进行科学研

究能力,并能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前期准备。

(二)负责人只能申报一项课题,项目组成员不得同时参与两项及以上课题研究工

作,原已承担的校内研究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再进行项目申报。

(三)每个项目组成员 2-4 人,为整合全院资源,充分发挥各单位(学院)优势,

学校鼓励跨单位(学院)合作。

第七条 立项选题范围。

申报课题要紧密联系我校实际,围绕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选择对本领域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具体参照每年的课题指南。

可参照遴选以下 9 类项目:(1)民办高校党建工作;(2)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3)青年教师思想政治教育;(4)师德师风及校风学风建设;(5)宣传思想文化工作;

(6)群团建设;(7)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研究;(8)校园文化建设;(9)其他有关

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类工作。

第八条 申报及审核。

(一)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类科研项目分为两类: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二)申报人参照选题指南,按《沈阳工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类科研立项申请

书》所列内容,逐一填写清楚,交项目管理办公室初审。

(三)初审通过的科研课题,由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类科研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讨论审核后最终确定立项项目。

(四)项目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课题,由科研项目领导小组负责人(甲方)和项目

负责人(乙方)签订《沈阳工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类科研项目合同书》,由科研项

目管理办公室下发批准立项通知,科研课题立项正式确定。

(五)学校每年 11 月开始组织申报和评审。立项项目自第二年 3 月开始启动实施,

所申请的课题一般应保证在 1 年内完成。

第三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九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按照《沈阳工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类科研项目合同

书》,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各项目组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实施

中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进行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

申请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研究项目时限为 1 年,原则上不得延期。所有项目应组织中期自查,项目

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了解和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每个项目资助经费为 500-2000 元,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资助相应额度的

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的开支管理。资助经费开支范围限于:

(一)调研、差旅费、会议费;

(二)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编印、翻译等;

(三)购买与制作教学软件、耗材;

(四)组织必要的中小型会议;

(五)研究成果出版费;

(六)课题验收、鉴定费等。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个人设备、发放奖金和劳务费以及与研究项目无关事项的开

支。

第十三条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停止拨款,并追

回已拨出的款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次的研究项目。

第十四条 经费报销由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项目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

可报销。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凡接受学院经费资助的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原定任务后,均需进

行项目的结题验收,原则上安排在每年 4 月进行。

第十六条 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由项目管理办公室

组织专家统一进行项目验收认定,项目验收认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予验收(包

括①限期完善;②有重大抄袭情况;③质量较低)。

第十七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项目研究总结

报告等,连同最终成果(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沈阳工学院”公开发表的论文),

送交项目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 凡验收认定为“有重大抄袭情况”和“质量较低”情况的项目终止其继

续研究,未来五个年度不得再申请项目;凡验收认定为“限期完善”情况的项目,项目

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项目管理办

公室备案,并在限期内修改和重新验收,重新验收不合格的,未来五个年度不得再申请

项目。

第十九条 每年课题验收合格后,项目课题如有符合省、市项目申报条件的予以优

先推荐。

第二十条 课题项目立项及验收材料由校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

案。

第二十一条 课题项目验收认定等级为“优秀”的,可向学校教务(科研)处推荐

参评科研成果,与教学成果同时评定,认定是“成果”的项目,等同于学校教学成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2013 年 11 月制定;

2017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